关于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的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可以,所有招标项目均不能指定品牌,否则属手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千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结论是: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确实规定了不允许在招标过程中指定品牌。以下是对此规定的详细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管理办法,招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其中,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或限制供应商进入市场,这包括不得指定特定的品牌或厂家。
若是甲供材料,可以邀约招标,是可以指定品牌的;若是乙供材料,甲方不可指定品牌,但在合同里可以要求乙供材料应达到的标准。《建筑法》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邀标书是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制作的,不能作为招标文件使用。邀标书的要求:根据院方提供的图纸进行方案设计,应满足美观、经济,并符合建筑、结构、安装的要求。
招标人可以在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按正常法规是不可以的!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的区别如下: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选择的范围不同。
投标邀请书用来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按规定时间和条件前来投标的文件。
招标书 招标书是某一工程项目向社会公开招聘建设者的文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又分为邀标书和公开招标书。邀标书是工程建设单位,向已知有承建工程项目能力的施工单位发去邀请函。
1、若是甲供材料,可以邀约招标,是可以指定品牌的;若是乙供材料,甲方不可指定品牌,但在合同里可以要求乙供材料应达到的标准。《建筑法》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2、结论是: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确实规定了不允许在招标过程中指定品牌。以下是对此规定的详细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管理办法,招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其中,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或限制供应商进入市场,这包括不得指定特定的品牌或厂家。
3、是的。招标时,不能指定品牌,也不能指定厂家。招标是政府采购行为,采购方式是“询价采购”。按 照以上两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4、不可以,所有招标项目均不能指定品牌,否则属手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千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5、实际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无论指定多少种品牌,均属于“指定品牌”的限制竞争行为,是违反招标法律的行为。
1、在不提高总报价的前提下,通过调整项目内部的部分报价(调整范围不能过大),不影响中标而谋求结算时提高经济益的方法。B.多方案报价法。有时招标文件中规定可以提一个建议方案,或发现招标文件中的工程范围不明确、条款不清楚或很不公正、技术规范要求过于苛刻时,则要在充分估计风险的基础上,按多方案报价法处理。
2、图纸不明确或有错误,估计今后会有修改的;或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价格可降低,待今后索赔时提高价格。(4)计日工资和零星施工机械台班小时单价作价,可稍高于工程单价中的相应单价。
3、因为投标文件中任何含糊不清的内容或者未予明确的细节都有可能导致能否中标或后期执行合同意见的不一致。准备工作投标人一旦跟踪上某项目,首先应捕捉以下信息,并在其确实无疑时方可值得去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时,不能指定品牌,也不能指定厂家。招标是政府采购行为,采购方式是“询价采购”。按 照以上两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结论是,招标过程中,无论是品牌还是厂家,都不允许被指定。这是基于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第五条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确保所有供应商都有平等的机会进入市场。
关于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的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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